(十五)支持养老服务业。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暂免征收老年机构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六)支持交通运输和公共服务业。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缴纳营业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汽车、在县内或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给予免征车船税。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十七)支持医疗卫生服务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除所得税外的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八)支持社区小型商贸服务业。对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包括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下年不再结转)。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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