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宽连锁经营。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等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县(市)区及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四)开放零售服务业。鼓励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的零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分销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五)开放物流运输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存贮、仓储和第三方物流服务。
(六)开放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特别是东南亚、南亚国家的金融机构向昆明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在昆明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从事本币业务。鼓励境外保险企业在昆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七)开放经济鉴证服务业。鼓励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昆明执业手续,特别是鼓励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昆明执业。
(八)开放法律服务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九)开放教育业。鼓励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方面在昆明开展教育服务。
(十)开放医疗服务业。鼓励在昆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且允许外方控股。
(十一)开放其他服务业。鼓励外资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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