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8〕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一)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第一板块县(市)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要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第二、三板块县区也要实事求是制订好各自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扩大服务业开放
(二)放宽注册登记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服务业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同时,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服务企业新办的项目,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