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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2008年12月前为普查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建机构、落实经费、制定方案、组织试点和培训,开展宣传、督查和单位清查,召开经济普查工作会议、签订目标责任书;2009年1月至5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9年5月至7月为事后数据质量抽查、数据审核、处理上报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和总结表彰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力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普查质量。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方案制定、业务培训、单位清查、普查登记、普查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抽查验收、数据发布和资料开发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提供工作,加强深层次的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普查资料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应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通报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保障工作经费。 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市、县两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精打细算,节俭办事,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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