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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3、省交通厅、省工商局在对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进行年审时,应将本部门及省环保局对其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的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年审内容之一,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整改,达标后方可予以通过年审(此项工作由省交通厅、省工商局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4、汽车空调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省环保局、省质监局配合;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管理由省工商局负责,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五)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8年6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类制冷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集中后交省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再生后储存(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六)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生产后省内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加强对氟里昂类制冷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8年年底前应确定1-3家具备氟利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氟里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省替换淘汰的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七)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家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省指定的维修点充灌本省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氟里昂类制冷剂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氟里昂类制冷剂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氟里昂类制冷剂。
  (2)从2008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时,必须事先向省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省环保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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