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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8年6月1日和2010年1月1日起,分别禁止在本省销售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和四氯化碳,本省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人我省替代产品名录的氟里昂类制冷(清洗、发泡)剂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2、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在本省销售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负责)。
  3、自2008年6月1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产品。
  4、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氟里昂类制冷剂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
  5、2008年6月1日前,所有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及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的单位都必须向省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制冷维修企业禁止销售、储存氟里昂类制冷剂及哈龙灭火器销售、维修(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
  6、自2008年6月1日起,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都必须向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批准并到省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按要求购买使用(此项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省环保局配合)。
  (三)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
  根据我国氟里昂类制冷剂替代产品推广和使用情况,在我省开展淘汰在用中央空调、工商制冷设备中使用的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试点工作,全部采用国际通行或国家认证的成熟技术进行整机替换或改造(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四)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具备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质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氟里昂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经委、省工商局配合)。
  2、2008年6月1日前,在维修活动中使用氟里昂类制冷剂的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都必须向省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省环保局认定具备氟里昂类制冷剂充灌/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省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氟里昂类制冷剂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此项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工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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