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积极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切实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六)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制定本地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责任,形成制度。要按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要求,主动吸纳毕业生到本地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确保今年全省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70%以上。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建立“绿色通道”,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回到本地的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并在自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安排就业见习或技能培训。
(七)建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度会议制度。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调度会议,及时调度、统筹全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市、县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落实国家及我省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的具体政策措施以及吸纳毕业生就业和扶持毕业生创业等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本地实名制就业创业状况和人才需求情况。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和数据向全省高校和社会发布。
(八)建立省政府对市县政府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和督导检查的长效机制。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并适当加大权重。要进一步加大省政府对市县政府督导检查力度,2008年重点对落实政策措施、履行政府职责、提供指导服务情况以及援助工程、创业工程和基层就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类别、分地区考核评价,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建立解决问题的跟踪制度,以保证督导检查的实效性。
(九)各级政府的驻外办事机构,要增加促进我省毕业生域外就业的职能,履行政府对毕业生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责。在收集用人信息、开辟域外就业市场、建立域外见习基地等方面,充分发挥其政府派出、渠道便捷的综合优势,为促进毕业生域外就业创造条件。
(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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