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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在公交线路经营期限内因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公交线路经营权的处理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投标,重新授予公交线路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获得公交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市交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市交通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公交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公交线路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责令改正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公交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中被定为不合格线路和不合格企业的(公交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擅自进行重组、兼并的;

  (三)公交车辆外观、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未达到公交线路经营协议规定的;

  (四)不执行市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交线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交通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公交线路经营协议,取消其公交线路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公交线路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交线路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交通部门可对经营的公交线路进行调整。

  (一)城市道路变化或公交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或道路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的;

  (三)经营的公交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经营的公交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五)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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