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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1、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拥有公交客运经营资格;

  3、能出具本市银行提供的购置招标项目的车辆资金的资信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7个以上(单数)运政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1人在本市交通部门中随机抽取,余下人员在省级运政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

  第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里的有关内容与市交通部门签订《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协议》。

  市交通部门应当自签订《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取得公交线路经营权的企业颁发《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中标人凭《三亚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后,由市交通部门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六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在中标人投入营运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

  中标人中标后在3个月内未投入营运的,视为放弃线路经营权,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的公交线路经营权将授予本次招投标的候补中标人。

第三章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属国家所有,任何经营者不得将取得的公交线路经营权折算成企业资产。

  公交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第十八条 公交线路经营期限为5年,经营期满,公交线路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 在公交线路经营期限内因故确需进行运力更新的,由市交通部门提出公交运力更新处理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运力更新,更新后原经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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