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本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标人,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服务,解答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定文书;
(八)协调有关部门为中标人办理相关运营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四)参加招投标报名的地址、方式、截止时间和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时间;
(七)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二)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评分标准;
(四)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标准、缴交和退还;
(五)营运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辆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六)招标项目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承诺;
(七)拟签订的公交线路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参加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