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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本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标人,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服务,解答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定文书;

  (八)协调有关部门为中标人办理相关运营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四)参加招投标报名的地址、方式、截止时间和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时间;

  (七)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二)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评分标准;

  (四)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标准、缴交和退还;

  (五)营运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辆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六)招标项目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承诺;

  (七)拟签订的公交线路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参加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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