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中违反治安、工商、交通、文化娱乐、物价、民族宗教、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的调查取证;
2、受理、协调、查办各类旅游投诉案件;
3、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及旅游联合执法方面的工作,组织全市旅游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
4、完成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交办的任务;
5、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与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实行“谁接诉,谁处理”,旅游投诉者投诉到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负责处理;
2、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接到的旅游投诉,可自查,也可交成员单位处理,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督办;
3、旅游市场的执法监管一般由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负责,相关成员单位实施。涉及旅游的专项执法监管,成员单位应当主动和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处罚;
4、成员单位应当对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查办的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予以采信,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不予采信的,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理由;
5、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与成员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执法程序
(一)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联合执法活动时要自带一套完整样式的执法相关文书。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旅游联合执法监管,由旅游联合执法人员代表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具有管辖关系的成员单位的执法人员以成员单位的名义当场开具。
(三)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联合执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作出调查取证决定;
2、旅游联合执法监管队伍具体实施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涉及的勘验、技术检测等手段,由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完成;
3、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商相关成员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相关成员单位开具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行政决定的法律文书;
5、成员单位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将行政决定书抄送旅游联合执法监管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