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上进行挖沙、取土、采石、开矿、修建公路、采集野生植物、进行地质勘探、开展经营性旅游、建设地下地上工程等临时占用草原的行为,必须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后方可进行,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同时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草原养护费。使用期满后,临时占用者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临时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批准许可使用草原时,要征得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同意,并根据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未办理审批手续进行临时作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处。草原养护费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征收,上缴财政部门,作为预算外资金,用于恢复草原植被和草原保护、建设等各项保护费用。草原养护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做好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
各旗政府要高度重视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积极组织农牧、土地、财政等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按时完成。已经划定了基本草原的额济纳旗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草原划定和管理工作,新列入基本草原划定的阿左旗、阿右旗要在年底前全面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基本草原的划定工作要严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农牧业厅基本草原划定技术规程》和《阿拉善盟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方案》进行。划定工作结束后,由各旗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设立基本草原标志牌。
四、加大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力度
为了加强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保护力度,依法规范采集、收购行为,各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野生药用植物的采集、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收购甘草、麻黄草、苁蓉、锁阳等野生药用植物的,必须将采集、收购的地点、品种、数量、价格等情况报所在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按计划采集、收购,同时缴纳草原养护费。对无许可证采集、收购或超计划采集、收购野生药用植物或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采挖方法和采取保护措施进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可以吊销许可证。
在野生药用植物采集、收购时期,各旗人民政府要组织草原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在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查堵违法采集、收购、贩运野生药用植物的人员和车辆,遏制滥采乱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