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8]1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36号 2008年4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执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各牵头和责任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和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细化任务,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目标。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组织有关方面抓好落实。
二、全面部署,突出重点,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在全面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基础上,把价格监管措施、“两项基金,两项资金”(即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运行和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正之风问题。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是推动纠风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纠风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摆上重要日程,贯穿全年工作的始终,切实抓紧抓实。
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到两项群众反映突出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深入调查研究,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建议。
五、要建立纠风工作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将纠风工作部署、进展和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纠风办。
【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已全文刊登在《内蒙古政报》2008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