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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努力提高产业支撑和市场供给能力。根据我区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积极发展出版发行业、影视制作业、文化旅游业、广告传媒业、文博会展业、娱乐演出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等文化产业。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文化资源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合理流动,拓宽选择公共文化产品的空间,增强公共文化服务效能。采取优惠政策和有力措施,鼓励和吸引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开发农村牧区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等市场;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投资兴建大众化的影剧院,切实改变票价过高、群众消费不起的状况。还要从各地的特色文化资源和特定文化消费习惯出发,引导发展专、精、特、新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农牧民和社区居民自办文化,丰富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文化产品种类和数量。
  五、加强领导,增加投入,进一步完善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认识,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合力。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扶贫攻坚计划,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作为评价地区发展水平和质量以及创优评先的依据之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职责。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明确责任、提高效能,认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要认真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加强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发布公共文化信息,为群众参与公共文化生活创造便利条件;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自觉性。
  (三)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投入。要切实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每年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苏木乡镇综合文化站和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工程、农村牧区电影放映工程、草原书屋工程等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及购买重要公共文化产品、开展重大文化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按年度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金支持。逐步扩大各类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规模,制定和出台运用公益性福利彩票分成积极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政策规定。要进一步完善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经济政策,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要切实转变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机制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投资监督考评机制,确保投入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以培养、使用、激励、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大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队伍建设。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配齐专职文化干部,形成一支由专业文化工作者、苏木乡镇专职文化干部、综合文化站专职管理人员和基层文化协管员组成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结合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实行全员轮训等措施,全面提高现有文化队伍素质;结合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着力疏通公共文化服务队伍的进出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专业文艺院团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到社区和苏木乡镇从事文艺辅导员、文化指导员等工作;要注重发挥基层文化骨干和文化能人的积极作用,培育和发展农村牧区业余演出队、文化中心户、兼职文化管理员等,形成一支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专兼职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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