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首先要对国土空间进行客观分析评价。分析评价主要是以旗县(市、区)为单元进行,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三个方面的因素,通过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一是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人口集聚度、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优势度三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二是自治区生态系统应被保护的程度。主要包括生态系统脆弱性和生态重要性两个方面的综合评价。三是国土空间开发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可利用土地资源、可利用水资源、自然灾害危险性和环境容量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通过上述三类综合评价得出自治区每个评价单元国土空间适宜开发的程度。
(二)确定主体功能区
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按照人口居住、交通和产业发展等对空间需求的预测以及对未来国土空间变动趋势的分析,确定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3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根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明确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已纳入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区域,确定为相同类型的主体功能区,保证数量、位置和范围的一致性。自治区确定的主体功能区,原则上以旗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体系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层面的政策,充实和细化自治区各类区域政策,提高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财政政策。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完善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增加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
2.投资政策。对接国家投资政策,实行差别化的投资政策。政府投资重点支持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建设用地、金融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按各类主体功能区合理投资。
3.产业政策。在执行国家不同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前提下,研究提出自治区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指导目录及措施,引导重点开发区域加强产业配套能力建设,增强吸纳产业转移和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
4.土地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严格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改变生态用地用途。
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控人口总量,引导人口有序流动,逐步形成人口与资金等生产要素同向流动的机制。鼓励重点开发区域吸纳外来人口定居落户;引导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有序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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