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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内政发〔2008〕33号 2008年4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推进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有关要求,确保按时完成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根据全区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全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3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
  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是制定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基本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我区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科学评价国土空间状况,进一步深化对区情的认识,理性把握自身特点,科学制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战略重点和主导产业,拓展发展空间。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编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立足区域自然特点和环境容量,科学谋划全区经济布局、人口分布和资源开发强度,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坚持城乡统筹。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实现城乡统一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农村牧区人口有序转移,缩小城乡差距,逐步实现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区各族人民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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