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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57号 2008年4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文件精神,要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引导、鼓励群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省发改委要抓紧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任何企业不得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省质检局要按照修订后的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制订醒目的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研究推广塑料购物袋快速简易检测方法,督促企业严格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塑料购物袋的质量。
  二、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为引导群众合理使用、节约使用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全省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商品零售场所必须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在商品价外收取塑料购物袋价款,不得无偿提供或将塑料购物袋价款隐含在商品总价内合并收取。省内贸办要会同省发改委制订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逐步形成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要建立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相应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要完善质量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曝光、召回、整改、处罚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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