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29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省地震局 省建设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现就我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为建设和谐平安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抵御地震灾害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全面防御的农村民居防震减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力争在2020年以前实现农村新建民居普遍符合防震减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力争使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建设覆盖范围较广的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安全住房,推广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农村民居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建立完善农村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制定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讲求工作实效,使农民在工程建设中真正受益。防止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
2.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对各地推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区别对待,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文化特色,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各项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实事求是,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