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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者个人对发布的涉及本企业或本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信息的单位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确有错误的或者不利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立即更正、予以公告并归集到共享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企业或者个人向省信息中心提出书面更正申请的,省信息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交提供信息的单位。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流程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企业或个人要求更正信息期间,提供信息的单位和省信息中心不得对外发布该条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维护、管理、使用、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管理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共享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及企业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通过省信息中心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违法发布、使用、篡改公共信用信息,侵犯企业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企业或者个人信誉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履行职责考核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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