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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侵犯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省级部门负责确定本行业有关信用信息的目录、指标和内容,收集、整理本行业信用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统一标准规范,通过省政务信息网统一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地向共享数据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并负责对信息数据实行实时更新维护;条件尚不具备的,应当每个月的前10日内更新一次。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信息的单位名称及提供时间;
  (二)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三)提供信息单位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四)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单位名称及时间。
  第十四条 省信息中心应当做好共享数据库的整理、储存、维护和数据安全等工作,并根据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及时更新共享数据库。在接受、传输公共信用信息时,发现信息可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提供信息的单位发出复核通知,有关单位应及时予以更正。
  有关单位发现其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告知省信息中心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省信息中心依法有序地发布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发布期限至企业终止或者个人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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