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审批;
(三)企业的资质等级;
(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五)据以识别个人身份、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
(六)个人的执业资格(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或个人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八条 良好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表彰的;
(二)省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有关企业或者个人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九条 提示信息包括:
(一)企业或者个人未通过各类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
(二)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或者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三)个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的;
(四)企业受到行政机关处理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五)企业违反资格、资质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省有关部门认为应当记入的企业或者个人其他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警示信息包括:
(一)个人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格(资质)的;
(二)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认证资格、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处罚的;
(三)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10万元及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五)企业或个人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企业或个人有履行能力而不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
(七)企业或个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严重违法行为;
(八)省有关部门认为应该记入的企业或个人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记入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