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28号 2008年4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的良好市场环境,增强全社会信用观念,促进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企业和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和个人信用有关的记录。
前款所称企业包括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并被行政机关赋予特定资格(资质)的公民。
第四条 省信息中心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联合征信平台、共享数据库、“信用江西”网站和综合评级系统,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依法发布,实现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为公共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依法为社会公开提供公共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 归集和发布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共享数据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