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船舶修造业管理的通告
(酉阳府发〔2008〕25号)
为切实加强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建造和改建船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根据《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全县水上船舶修造业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县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船舶修造业管理工作。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建造船舶,凡未取得船舶设计、修造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船舶设计、修造业务。
三、船舶修造企业从事船舶修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
四、禁止船舶建造企业无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造或改建船舶。
五、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