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除钟多镇以外的一类乡镇辖区范围内县属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镇收入,新开征税种和提高税率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县级及县级以上收入。对乡镇新办企业和新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入库税收,按照“谁牵头谁引进谁受益”原则办理。属乡镇新办新建的企业税收属乡镇,属县上组织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县、乡镇各50%进行分解。
(5)因国家政策停征或减免的收入,根据上级补助政策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2.二、三类乡镇
(1)中央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所得税60%,如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中央收入纳入乡镇财政工作考核,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2)乡镇固定收入:乡镇属工商税(增值税25%、营业税、烟叶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40%);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
(3)对乡镇新办企业和新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入库的税收,按照“谁牵头谁引进谁受益”原则办理。属乡镇新办新建企业实现的税收属乡镇,属县上组织新办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税收按县与乡镇各50%进行分解。新开征税种和提高税率增加的财政收入属县级及县级以上收入。
(4)因国家政策停征或减免的收入,根据相关政策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钟多镇、龙潭镇、麻旺镇的国有土地收益列入县级收入,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二)支出范围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为:承担乡镇机关工作所需经费及区域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所需资金。具体包括:乡镇党政群团、财政、农业、林业、畜牧、计生、文化、卫生、广播、民政、抚恤、医疗保险、安全、基金支出、其他支出。教育从2008年起统一上收县级管理。
四、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
(一)收入基数的确定
1.地方财政收入
工商税收(不含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税收入,以2005年--2007年三年平均数×三年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对特殊的非正常因素予以剔除)。
烟叶税以2005年--2007年三年平均数计算确定。
2.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
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以2007年中央“两税”返还补助收入确定税收返还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