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意见
(酉阳府发〔2008〕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理顺县与乡镇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确保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执行激励发展、分类管理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县与乡镇财权事权范围,严格核定收支(补助)基数,建立激励补助机制,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二、根据乡镇收入规模和财力水平划分乡镇财政类别
1.一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达到200万元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20000元以上的4个乡镇(以下简称一类):钟多镇、龙潭镇、酉酬镇、江丰乡。
2.二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16000元以上的21个乡镇(以下简称二类):麻旺镇、大溪镇、兴隆镇、黑水镇、苍岭镇、龚滩镇、丁市镇、小河镇、李溪镇、铜鼓乡、板溪乡、庙溪乡、双泉乡、浪坪乡、板桥乡、两罾乡、官清乡、后坪乡、天馆乡、宜居乡、南腰界乡。
3.三类乡镇。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规模在50万元以下,财政供养人员人均财力16000元以下的14个乡镇(以下简称三类):泔溪镇、后溪镇、涂市乡、车田乡、腴地乡、偏柏乡、五福乡、毛坝乡、花田乡、可大乡、木叶乡、清泉乡、楠木乡、万木乡。
在以后年度执行中,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和人均财力水平达到相应类别标准的,相应进行调整。
三、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一类乡镇
(1)中央收入:增值税75%、消费税100%、所得税60%,如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中央收入纳入乡镇财政工作考核,不作为乡镇收入基数。
(2)县乡共享收入:增值税25%和营业税实行县乡共享,县级50%、乡镇级50%。
(3)乡镇固定收入:乡镇属工商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筵席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所得税40%);耕地占用税、契税;非税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