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房屋权属划分解危责任
1、市级直管公房,由房地集团负责组织实施,市建委负责监管,属地政府配合。
2、区级直管公房,由区县政府委托的管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区县政府负责监管。
3、单位自管房,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属地政府负责监管。
4、私房由房屋产权人负责解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
(五)房屋解危、保障安全的主要修缮措施
1、房屋解危前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采取相应解危方式。
2、解危的主要方式:承重结构加固、房屋挑顶、翻建等。
3、对因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进行挑顶和翻建的危房,如有产权纠纷或规划待拆迁的房屋,应进行承重结构加固,保障住用安全;对不能进行危房承重结构加固的,住用人员必须搬出,房屋腾空。对新产生的危险房屋按相关规定及时解危。
4、做好2008年,尤其是汛期、奥运会期间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汛前组织落实房屋应急抢险的组织、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危旧房区域和严重积水区域房屋抢险抢修责任。做好抢险备勤和抢险抢修工作。
(六)资金筹措意见
1、市级直管公房解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
2、区级直管公房解危资金由区财政负责。
3、单位自管房(股份制及民营企业)解危资金,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解决。
4、私房解危资金,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中的低保户由属地政府审核认定,并负责落实解危资金。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上述意见,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房屋解危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监管,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任务。
(二)房屋安全鉴定。
1、各管房单位在房屋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提出鉴定范围,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标准及时进行鉴定,并提出解危的技术措施。
3、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要告知房屋产权人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三)私房产权人、自管房单位房屋解危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属地建委(房管局)协助解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