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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单位应具备防火、防静电、防盗窃等性能的封闭式民爆器材专用运输车,并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从事民爆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当持合法有效的《危险品操作人员许可证》上岗;凡达不到要求或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同车运输、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装等行为,县公安机关要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立即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除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外,不再为其办理民爆物品运输手续。

  (四)从严整治爆破作业单位。

  县公安机关要切实抓好爆破施工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查,规范民爆物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秩序。严格按照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审查审批爆破作业单位购买、使用民爆物品,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环节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在各种敏感时期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等事故、案件,确保民爆物品不流失不爆炸。一是进行爆破作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二是严格爆破施工方案审批;三是抓好爆破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配备专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民爆器材保管、领用、登记、使用、清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单位转借转让、私自存放民爆器材。

  (五)整治民爆物品储存仓库。

  县公安局牵头,县经贸委、供销联社等部门配合,对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要按照《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等有关规定、规范逐一进行检查。内容包括:内外部安全距离、防火、防雷、防盗等情况;涉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值班守卫制度落实和民爆物品发放、领用和清退、登记的情况;库房保管人员和押运人员持证上岗、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穿戴情况;库房超量储存危险品和过期、变质、不同性质同库储存危险品以及已出库且已经拆箱(盒)又回库存放民爆物品的情况。

  (六)严格煤矿民爆物品的规范用药。

  县经贸委要加强对煤矿使用炸药品种的安全管理,禁止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环境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民爆物品。一是要立即对煤矿原使用的民爆物品进行清理,清退或销毁不符合要求的民爆物品;二是要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民爆物品的购运手续。对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工程)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低瓦斯矿井岩石掘进工作面,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以及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分别使用不同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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