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9月16-2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对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并将本辖区、本部门开展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县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县政府将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整治任务及措施
(一)整治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严格按照国务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演练情况;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生产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能力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以及对超员、超量、超产、超时“四超”行为的控制,销售企业按许可品种、数量和销售范围进行销售的情况;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要求,生产企业厂房主要设备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危险岗位从业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民爆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进行操作,有无带病运行的情况;生产、销售企业民爆物品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按规范(民爆安全规范GB50057-94\GB50089-98、民爆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05)设置,每年国家防雷部门检测情况;电子监控系统按规范安装防雷与接地设施的落实情况;生产、销售企业民爆物品仓库按照《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规定,安全储存民爆物品的情况。
(二)整治违法违规销售、使用硝酸胺和农用硝酸胺行为。
加强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肥的使用监管,对发现用硝酸胺以及硝酸胺含量超过50%的硝酸胺复混肥(包括硝铵锌、硝铵钙、硝铵磷等)私炒私兑炸药的,要依法全部收缴,及时组织销毁;对违反规定销售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和硝酸铵复混物的销售单位,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强制作改性处理,待生产企业取得国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后,方可销售。
(三)整治民爆物品运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