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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根据《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1999]1283号),经对节能评估实际工作量测算,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分档确定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工程投资额分档

费率(%)

算  例

工程投资额

节能分析篇(章)评估费

1亿元(含)以下

0

1亿元

3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0.0075

5亿元

3万元+(50000万元-10000万元)×0.0075%=6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0.0040

10亿元

6万元+(100000万元-50000万元)×0.0040%=8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0.0005

50亿元

8万元+(500000万元-100000万元)×0.0005%=10万元

50亿元-150亿元(含)

0.0002

150亿元

10万元+(1500000万元-500000万元)×0.0002%=12万元

150亿元以上

0

160亿元

12万元+(1600000万元-1500000万元)×0%=12万元

备注:1、起点标准为3万元,最高标准为12万元。

   2、评估费用实行累进计算,公式为:评估费用=前档最高评估费用+(工程投资额-前档最高工程投资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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