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分项评分标准及分类评定办法
2.三峡移民工程分类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1:
四期移民工程验收分项评分标准及分类评定办法
大类
| 项 目
| 标分
| 分项评分标准及计分办法
| 分类评定办法
|
农
村
移
民
| 住房建设
| 25
| 按受淹户数复建比例计分
| 以户为基础,组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90%以上组合格为被验收单位农村移民安置类自验合格
|
补偿兑现
| 10
| 按实际兑现比例计分
|
水电路恢复
| 14
| 按是否恢复到搬迁前水平比例计分
|
耕园地安置达标
| 30
| 按人均耕地是否达到淹没前标准、是否达到安置地老居民平均标准、是否达到人均0.8亩或0.5亩的程度计分。其它安置方式,按规定办理手续后视为合格
|
生产安置费使用
| 17
| 按生产安置费用于生产安置比例计分
|
是否销号
| 4
| 按销号户比例计分
|
集
镇
迁
建
| 建设用地规模
| 10
| 不超规模征地和不超补偿投资为满分;超规模、投资按比例扣分。
| 以独立的集镇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 ,90%以上集镇合格,为全县集镇迁建 类合格
|
新址占地移民搬迁
| 10
| 按有房4分、生产安置4分、补偿资金兑现2分比例计分
|
基础设施
| 34
| 按道路12分、给水5分、排水5分,电力、电信、广播各4分完成比例计分
|
有房户数
| 30
| 居民有房比例乘权重比例与单位有房比例乘权重比例之和
|
补偿资金兑现
| 10
| 居民有房比例乘权重比例与单位有房比例乘权重比例之和
|
工
矿
企
业
| 住宅复建
| 30
| 按复建完成面积比例计分
| 以独立的企业为单位按百分制评分,80分以上为合格,90%以上以上企业合格,为全县工矿企业类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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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破企业职工资金兑现
| 30
| 按职工补偿资金兑现比例计分
|
迁建企业生产用房复建
| 16
| 按生产用房复建完成比例计分
|
职工安置
| 20
| 按职工安置比例计分
|
是否销号
| 4
| 已销号满分,未销号不得分
|
专业
项目
| 恢复原功能或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 100
| 单项工程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为行业合格;90%以上的行业验收合格为全县专业项目复建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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