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应急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地市、县(市、区)、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中省直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