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让方案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以及未经自然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四)受让方案未按转让产权标的说明规定格式制作的;
(五)意向受让方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招投标会议;
(六)报价低于该产权转让项目出让底价的。
第六章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五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由产权交易机构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由产权交易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监督机构和转让方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电子竞价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可采取连续报价、定时报价和连续报价加定时报价相结合三种方式,每次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发出电子竞价文件后不得终止电子竞价:
(一)相关监管机构提出终止产权转让的;
(二)电子竞价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电子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出现电子竞价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交易方式
在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协商,可以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交易方式。
在采用其他产权交易方式时,转让方应当将产权交易方式的操作方案报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机构或单位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公告结束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出让方报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情况,对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
(二)转让方根据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的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确定再次公告的时间、信息披露渠道以及国有产权拟转让的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