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方的要求编制并提交受让方案。受让方案应当对转让方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负责的答复和承诺,具体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受让价格、职工安置方案;受让后对产权标的企业的经营思路、重组计划、发展目标;对转让条件的承诺和担保措施、违约赔偿等内容。法人单位受让的,受让方案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受让的,受让方案由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受让方案密封后送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收到受让方案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五)转让方负责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综合考评,分类计分,择优确定受让方。招标前,在国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现场监督下,由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转让方的授权代表1人由转让方确定),组成5-9人评审委员会,并由评审委员会共同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严格保密。评审委员会人数由转让方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在国资监管机构监察部门或公证机构监督下,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密报的受让方案并发给各评审委员进行评审打分,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受让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转让方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向转让方推荐合格的受让候选人。转让方根据评审情况择优选择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较多时,评审委员会可向转让方推荐多个合格的受让候选人,由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其他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除以下情形外,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发出标的说明后不得终止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受让方案送达时间截止,没有递交受让方案的;
(二)递交的受让方案不符合标的说明规定的;
(三)依据法律规定终止产权招标转让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活动的;
(五)标的说明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出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让方案无效:
(一)受让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处理或留有标记的;
(二)受让方案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前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