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由拍卖机构组织产权标的拍卖。产权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
拍卖活动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产权交易机构及转让方负责拍卖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拍卖机构时,应根据标的的具体情况,择优选择与拍卖标的相匹配的拍卖机构。拍卖机构应掌握国有产权转让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拍卖机构必须公正执业,近3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拍卖公告。
(一)拍卖机构在拍卖日7天前发布拍卖公告,具体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在产权转让公告期内征集到的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其在拍卖公告期内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三)在拍卖公告期内新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会同转让方进行受让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拍卖举行前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第十九条 拍卖的实施。
拍卖机构按照《
拍卖法》的程序,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的拍卖活动。当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与转让方订立《产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竞买人经拍定已经成为买受人后不支付价款时,其预付的拍卖保证金则转为违约金,违约金用于支付拍卖费用,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资料存档。
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资料,并报产权交易机构备份存档。
第五章 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程序
(一)转让方制定转让产权标的说明。包括需要披露的标的企业详细情况、转让底价、评标打分标准、受让条件、受让方案的统一文体格式等。
(二)转让方商产权交易机构,根据不同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确定相关内容在评标总分中所占的比重,制定具体的评标打分标准。
(三)产权交易机构向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提供转让产权标的说明、本次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程序、受让方案报送时间、招标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