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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2008)

  (六)意向受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的《产权受让不合格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该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复核申请。产权交易机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复核意见书》。

  (七)在对意向受让方登记的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登记。

  (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九)经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无故撤回受让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撤回的,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产权交易机构接到申请后通知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撤回受让申请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查询洽谈

  意向受让方可以对出让标的企业的备查资料和详细情况进行查询,也可对标的企业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征集到一个合格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第三章 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四条 协议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底价。当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转让底价时,从其出价。

  第十六条 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进行,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产权转让中所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债务和或有债务承继、离退休职工管理、职工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担保措施等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转让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签订正式合同。

第四章 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十七条 拍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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