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债权债务处置方面的要求;
(三)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的要求;
(四)对受让方保证金的要求;
(五)对企业持续发展所必须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要求;
(六)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提出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要求;
(七)转让方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挂牌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实同意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终止挂牌,并将《终止挂牌通知书》送达转让方: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转让方不能继续履行挂牌内容中相关义务的;
(二)转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挂牌内容严重失实的;
(三)转让方被发现故意隐瞒真相,处置权丧失或受限制的;
(四)司法机关发出终止交易通知或依法做出的法律文件导致产权交易终止的;
(五)应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受让申请、登记管理与资格审查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即视为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全部条件。
(一)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应在公告标明的时间内,到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受让意向登记表》;
2、受让方委托会员单位的,提交与会员签订的《产权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3、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或资格证明;
4、受让方认同受让条件的承诺书;
5、转让方要求的受让方证明材料;
6、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三)产权交易机构应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必要时,转让方可对意向受让方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合格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合格通知书》;对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申请,经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示,在两个工作日内意向受让方没有做出调整、纠正或答复的,出具《产权受让申请不合格通知书》。
(五)产权交易机构审查意向受让方资格情况应进行记录,并与受让方的申请登记等资料、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并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