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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一) 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大小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刊登1-4次,其中交易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资产额在1亿元以上的,还应当在国家经济类报刊和上海联交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或所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中一家以上网站上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转让底价;

  3、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4、国有产权出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5、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9、涉及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变动后的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转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 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在公开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转让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提出具体转让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职工安置的要求,包括对在岗职工安排,内退、承诺等退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其预留费用支付的保证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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