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2008)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河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第二章 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操作程序

  第五条 转让申请

  (一)转让方的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法人资格及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转让方承诺函。

  (二)标的企业资料: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整体产权出让);

  6、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复文件;

  7、涉及职工安置的须提供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8、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9、金融机构保全意见书;

  10、公司章程;

  11、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企业资料的审核重点

  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出让申请。

  (一)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属于转让方合法拥有,是否取得合法证明文件;

  (二)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出让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三)标的企业的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或设置了抵押、保证、留置和质押等;

  (四)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

  (五)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承诺意见或债务转移协议书;

  (六)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获得了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