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
(冀国资[2008]13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的《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冀国资[2005]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
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政府令[2004]第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