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
第十条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主管全省社会力量设奖工作。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省科技厅负责面向全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登记管理工作,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面向广东省的社会力量设奖,统一由省科技厅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