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厉行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尽可能利用荒地、山地,少占耕地,尽量避免占用基本农田。
对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的国家和省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必须占用基本农田而本地确实没有适宜耕地可供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区,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采取跨市补划基本农田,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跨市补划基本农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
创新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式,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努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除开发未利用土地外,将部分低效园地、山坡地等通过开发整理成为耕地,纳入耕地管理并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业主在省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应有计划地储备一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做好先补后占。地级以上市在本市范围内不能满足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需要时,按“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可易地(或提前)开垦耕地作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协调项目业主与有条件的市县协商,有条件的市县要从全省大局出发,予以积极支持,必要时由省领导小组督促协调。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应当单列缴纳,不得与其他征地费用整体打包,确保耕地补充方案得到落实。
(七)加快具备条件的项目开工建设。对项目用地预审已批复、各项基建程序基本完善、征地拆迁合同或协议已签订并补偿到位、群众基本无意见、土地已经基本交付可供使用的项目,要抓紧组织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材料的报批,加快推进控制性工程开工建设。同时,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的报批,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总体用地材料报批的,由省督导组督促其书面说明情况,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发展改革委、交通厅、国土资源厅。必要时,暂停项目业主单位其他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八)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由市、县(区)、镇政府牵头负责组织征地拆迁的实施和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
一要积极加强指导、协调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调整、宅基地调整及规划调整、征地听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项目用地材料的上报工作,限期完成;二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发展留用地规划安排、“钉子户”
房屋拆迁问题;三要加强宣传,依法制止抢种抢建行为,项目设计批准确定用地范围内的抢种抢建不得进行补偿;四要对重点项目建设范围的建设用地,根据被征用地的批准用途,并区别于商业项目用地实施补偿安置;五要按照时限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提供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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