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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粤府〔2008〕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和公益性、服务性产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大的支撑作用。按照本届政府任期目标,到2012年底,我省要基本建成以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架,以公路网、轨道交通网和高等级航道网为基础,网络完善,结构合理,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运输能力和质量明显提高,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交通系统。

  目前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过程中还存在项目审批、征地拆迁周期长、难度大等问题。为加快国家和省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铁路、水运、管道)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省政府成立加快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公路、水运重点项目建设的指挥协调(铁路、管道建设项目指挥协调仍按原架构和分工运作)。省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省交通厅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林业局、劳动保障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及项目沿线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定期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省领导小组在省交通厅设督导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负责对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县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具体组织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等工作,主要领导对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过问和督办解决。

  (二)明确分工,实行部门负责制。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环保局、水利厅、文化厅、林业局、劳动保障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局、广东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负责,包括协调、指导相关审批材料报送和审批评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依法依规、简便高效”的原则,分解责任目标,简化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项目沿线政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的具体实施和征地拆迁及建设过程中涉及地方关系的协调,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及时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妥善解决被征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组织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依法按时交付建设用地。不得实行征地补偿费包干,严禁截留、拖欠征地补偿款,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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