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范围。凡是从事农业生产,并由场内农工交纳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的国有农场(含农场,原种场、良种场、示范场、蚕种场,林场、苗圃,种畜场、良种繁育场,渔场、渔种场,监狱农场、劳教农场等),纳入税费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1、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对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村提留”的收费予以部分免除,有条件的区市县应加大农工减负力度。
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上述收费后,农工只负担农场部分管理费和农工自身受益的费用。农工负担的农场管理费实行上限控制,承包土地的农工按基本承包面积每亩负担额最高不超过30元。对承包果树、畜牧养殖等其他农业承包的农工比照承包土地的农工负担水平收取管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及办法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农工养老等社会保险按照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要全部落实给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在规定限额内向农工收取的管理费要严格控制,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报区市县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有关政策,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施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将应由各级财政预算开支的党政机构及人员和各类事业机构及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政企分开,对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和人员要按政策规定严格甄别。被移交单位涉及的人员以2005年末职工实有人数为准,资产实行整体无偿移交,所应承担的债务一并移交,人员编制由市编委办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被移交的人员待遇按照当地政府政策执行,经费以国有农场2005年安排的经费支出和农工上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为基数,在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划转。对分离办社会所需资金,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各有关区市县政府作为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的责任主体,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分离职工身份认定、资产划转、债务认定等交接工作。分离工作采取分步实施,先将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分离出来,其他应分离部分于2008年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