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减排监管体系。一是健全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要建立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联合会审、统一核定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老污染削减和新污染增加动态变化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减排监督体系。要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08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现有火电厂(包括热电联厂企业和部分企业自备电站)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计划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新建燃煤电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建设配套脱硫设施的同时,必须同步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对尚未安装的,要增加监督性监测频次,提高数据质量;对不按期安装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建立健全减排考核体系。要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四是建立健全减排项目推进体系。要全面掌握各地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总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不断充实完善全省主要污染物削减重点项目库。列入本计划的减排项目必须按期开工、保证质量、正常运行。
(二)严格排污许可监督管理。一是要强化对污染源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为核心、排污在线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二是要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力度。重点加强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规范、完整的排污许可动态数据库。三是要研究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实行工商、环保联动的排污许可证年检制度,率先对重点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四是要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无证或不按证排污,对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危及生命和生产安全的,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停产整顿等应急措施。
(三)加大减排工作资金投入。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有关部门要抓紧筛选确定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真论证,做好前期工作,努力争取国家资金补助。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省财政每年安排减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要向重点减排项目倾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也要加大对减排项目的扶持;各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三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所有排污单位要落实并保障污染防治资金,加快实施减排项目;要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和排污收费机制,完善相关收费制度;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入环保治理工程。四是要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要严格按照《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的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征收排污费;要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体制,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要按规定和权限将征收排污费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等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