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环保局制定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008-2010年)
(省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九日)
为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确保按期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南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湖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湖南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以及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测算、合理分配为基础,以项目为依托,以实施集中处理工程为重点,坚持控制“增量”与削减“存量”相结合,集中处理与点源治理相结合,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减排任务如期完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89.5万吨减少到80.5万吨,削减9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91.93万吨减少到83.6万吨,削减8.33万吨;砷排放量由2005年的93.48吨减少到70.1吨,削减23.38吨;镉排放量由2005年的19.91吨减少到14.93吨,削减4.98吨。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有效控制“增量”
1、对2008年7月1日前没有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通过验收的地级城市,暂缓审批其增加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对新建项目,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具体来源,落实到具体项目,逐步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防止“一量多用、重复安排”。
3、对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通过“以新带老”,在新上污染防治设施时一并对老污染进行治理或者关停现有规模小、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生产设施,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