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农村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家庭生活补贴制度。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夫妇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父母年满50周岁-59周岁(含59周岁)的夫妇,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贴。此项为省人口计生委试点工作,在省补贴资金比例未定之前,补贴资金暂由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0%和70%比例分担。
(二)实施农村领证计划生育独女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孩家庭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直至年满59周岁。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
(三)逐步提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从2008年起至2010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年递增10元/月的标准,由目前每月10元的标准逐步增加到每月40元。增加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县(市、区)政府负担,通过金融机构以存折形式直接发放到人。
(四)建立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分配对独生子女家庭优先优惠制度。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保证书,表示不再生育和抱(收)养孩子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分配一人份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
(五)增强惠农政策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的优惠力度。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计生双女家庭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生双女家庭可优先予以安排,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予以倾斜。
以上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在省定计生事业费标准之外,另行纳入财政预算。
四、组织领导及考核办法
建立和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一项社会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切实配合与协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
(一)建立政策制定协商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和各项惠民政策时,应首先考虑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协商,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导向,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和优惠。
(二)建立定期协调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利益导向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经费投入、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对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对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帮扶工作和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新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估,原则上每半年督察一次,年终纳入对党委、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落实情况和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