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的公示以市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为主,公众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
(一)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基本信息;
(二)药师基本信息;
(三)企业通过GSP认证的情况;
(四)企业当年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企业及药师历年信用等级的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信用信息错误或者有差异的,可以向市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市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实,确有错误或差异的,应立即予以更正。
第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以年度为评定周期,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和药师的信用等级分满分10分,10分为守信、8-9分为警示、5-7分为失信、4分以下的为严重失信。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的要求,采用直接评定或监督检查后打分的方式予以评定,并按照信用等级分类进行周期性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及零售分支机构在5家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下同)的90%以上,无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则评为守信企业;
(二)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下同)的90%以上,但有失信或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评为警示等级,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70%-90%之间,无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则评为警示企业;
(三)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70%-90%之间,但有严重失信等级企业的,评为失信等级,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70%以下,失信和严重失信等级企业占20%以下的,则评为失信企业;
(四)守信等级企业占其所有药品零售企业总数的70%以下,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占20%以上,则评为严重失信企业。
第十三条 零售分支机构不足5家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企业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评定各分支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
(一)GSP认证及追踪检查关键项目2项以上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不合格率超过30%的;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申请GSP认证,仍然经营药品的;
(三)因违反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并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购进药品未建立购销记录或购销记录不全;
(八)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失信等级:
(一)GSP认证及追踪检查关键项目1项不合格的;
(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未申请GSP认证,仍然经营药品的;
(三)违反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在处罚幅度内不属从重处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