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4 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
5.2.4.5 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可以采取凭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购票,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6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Ⅰ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后,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疫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6.2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6.2.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2.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6.2.3 必要时,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邀请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工作和派遣专家协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
6.2.4 疫情处理过程中,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3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6.3.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6.3.2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6.3.3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4.1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