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市卫生局,Ⅳ级为县(市)区卫生局。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Ⅰ级预警(红色):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Ⅱ级预警(橙色):较大鼠疫疫情;Ⅲ级预警(黄色):一般鼠疫疫情;Ⅳ级预警(蓝色):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提出预警:①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②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方,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③监测中鼠疫间接血凝检出阳性动物血清,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断标准;④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旱獭等)非法运至本行政辖区;⑤毗邻县(市)区发现动物间或人间鼠疫疫情。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构建覆盖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现场调查与控制
5.1 现场调查
5.1.1 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5.1.1.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5.1.1.2 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
5.1.1.3 鼠疫的接触者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或接近5m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发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5.1.2 媒介宿主调查
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手册》有关要求进行。主要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判定病人的感染来源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做出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