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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六、进一步降低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企业的融资成本

  凡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含流动资金贷款、打包贷款、押汇),获得我市有关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七、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促进贸易平衡

  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对其使用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利息给予10%的资助。

  鼓励进口的设备不包含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八、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业务

  对经批准在境外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合法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实业性境外投资企业,完成所有合法注册手续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后,给予每家5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资助。

  九、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设计咨询和劳务合作业务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给予资助。营业额在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有增长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5万、10万、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十、积极协助国家商务部做好援外培训业务,扩大深圳对外影响

  鼓励企业和团体单位积极承办国家援外培训项目。对承办国家商务部援外培训项目的企业和团体单位,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人民币资助。

  十一、鼓励企业参与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对国家、市政府认可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投资企业和入园企业,结合与国家资金支持政策相配套的原则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切实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的安全保障

  对企业外派人员因恐怖活动、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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